佳 木 斯 大 学 文 件
佳大校发〔2025〕10号 |
|
关于印发《佳木斯大学公务接待制度》的通知
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单位:
经学校2025年3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将《佳木斯大学公务接待制度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佳 木 斯 大 学
2025年4月2日
佳木斯大学公务接待制度
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接待工作,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厉行勤俭节约、反对铺张浪费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章 适用范畴
本制度所称公务,主要包括上级部门、兄弟院校或有关单位领导来校视察、访问、调研、交流或商洽等。学校有关外宾公务接待、业务接待不属于该办法范畴。
第二章 工作原则
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一般指上级领导视察、检查接待、会议接待、参观接待、事务接待等。
第二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协调,并根据宾客身份、来校目的和内容等,按照对等、对口接待原则,实行归口管理。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,相互配合,共同做好接待工作。
第三条 公务接待采取审批制,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。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。公务接待函包括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、接待单位邀请函、会议通知以及电话记录、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。
第四条 厅级以上(含厅级)负责同志来校调研、考察、检查工作,兄弟院校领导或以学校名义邀请的著名专家、学者和知名人士来校,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面接待。
第五条 上级机关或业务部门负责人、兄弟院校和友好协作单位职能部门人员来校调研、考察或专项工作等,由分管校领导、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接待,办公室协调,统一安排。
第六条 国际友好学校(团体)、专家学者或国际友人,由外事部门按要求制定接待方案,报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,承办单位应预先把会议安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,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,办公室视情况予以协调。
第八条 其他人员来校,一般不安排校领导出面接待,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。
第九条 住宿
厅级以上(含厅级)重要领导、上级职能部门领导、著名专家学者、学校邀请的来宾,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。其他客人原则上学校只负责联系安排住宿,不承担住宿费。
第十条 就餐
(一)公务用餐实行接待前审批制度,统一由办公室管理。
(二)原则上接待活动安排在校内,外地或市内其他地点接待必须提前审批。
(三)学校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核实签字;其他部门公务用餐提前填写审批单(附后,填写接待原因、来宾人数、主宾姓名/工作单位/职务、陪同人员、时间等内容),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由办公室主任确定接待标准。
(四)非校内接待报销,需持审批单、发票,按相关财务手续办理。
(五)接待标准:接待厅(局)级领导,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70-90元,工作餐及早餐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;接待处级领导,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50-70元,工作餐及早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;一般性接待和领导随行人员接待标准为每人每餐30-50元,早餐每人每餐20元。
(六)国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原则上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。陪餐中要严格控制人数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(七)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佳木斯大学公务接待制度》(佳大校发[2019]46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佳木斯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
抄送:校领导。 |
佳木斯大学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印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