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文件
佳大发[2018]40号
关于印发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各直属党委(总支):
经学校2018年8月28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,现将修订后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: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
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
2018年8月31日
共 印:3份
附:
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
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,加强财务管理,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,优化审批流程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审批原则
第一条 艰苦奋斗、勤俭办学原则。
第二条 预算控制、科学理财原则。
第三条 权责一致、逐级审批原则。
第四条 统筹协调、归口管理原则。
第二章 审批额度及相关规定
第五条 经费支出5千元以下(含5千元)的,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。
第六条 经费支出5千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第七条 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、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。
第八条 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校长审批。
第九条 学院(部)管理的经费支出(不含继续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),由本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。
第十条 省内出差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;省外出差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,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后审批支出。
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支出应当按接待事项审批。由学院(部)管理的经费承担公务接待支出的(不含继续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),经本学院(部)经费负责人审批,报校长办公室审核;由其他部门经费承担公务接待支出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,报校长办公室审核。
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内的工资类支出,经人事处负责人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,人事处办理工资调整、发放手续。
第十四条 预算指标内的水费、电费、供热费、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支出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按《佳木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