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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11-0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文件

佳大发[2018]40

 




 


关于印发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的通知

各直属党委(总支):

经学校2018828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,现将修订后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附:《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》

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

2018831

党委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91

    共 印:3


附:

佳木斯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(修订)

为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,加强财务管理,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,优化审批流程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 审批原则

第一条  艰苦奋斗、勤俭办学原则。

第二条  预算控制、科学理财原则。

第三条  权责一致、逐级审批原则。

第四条  统筹协调、归口管理原则。

第二章  审批额度及相关规定

第五条  经费支出5千元以下(含5千元)的,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。

第六条  经费支出5千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
第七条  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、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八条  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、分管财务校领导、校长审批。

第九条  学院(部)管理的经费支出(不含继续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),由本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。

第十条  省内出差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;省外出差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十一条  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,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后审批支出。

第十二条  公务接待支出应当按接待事项审批。由学院(部)管理的经费承担公务接待支出的(不含继续教育学院、国际教育学院),经本学院(部)经费负责人审批,报校长办公室审核;由其他部门经费承担公务接待支出的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,报校长办公室审核。

第十三条  预算指标内的工资类支出,经人事处负责人、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后,人事处办理工资调整、发放手续。

第十四条  预算指标内的水费、电费、供热费、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支出,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后,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。

第十五条  科研课题经费支出按《佳木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三章  附则

第十六条  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。

第十七条  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