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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自行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3-10-11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各学院、机关各部门:

《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(修订)》已于2023年9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并在协同办公网发布施行。各单位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《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(修订)》中规定的自行采购政策执行;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时,需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,并依据报价单填写《佳木斯大学自行采购报告单》(采购金额小于1000元及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无须填写)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。《佳木斯大学自行采购报告单》《供应商报价单》做为必要材料,报销时一并报送财务处。即日起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,请按此通知的规定执行,以免影响使用和付款。《佳木斯大学自行采购报告单(模板)》《供应商报价单(模板)》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“下载专区”下载。

特此通知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财务处

2023年9月15日

供应商报价单(模板)

佳木斯大学自行采购报告单(模板)

佳大校发〔2023〕67号-关于印发《佳木斯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(修订)》的通知